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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来源: | 2018-05-03 10:42:08

2015年,私募证券行业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冰与火。面对市场的冲击与洗礼,每一个从业者和投资人都不禁发问,私募证券行业如何做到基业长青

  一、国内主要地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
 
  (一)全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概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3月开始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先后经历了存量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的登记备案热潮,后续随着行情的开展,在2015年又经历了一波高峰。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国已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已有10563家,有实际运作基金的机构数目为3333家,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355只,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规模已达17031亿元。已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管理规模在2014年底、2013年底分别为4000亿元、3017亿元。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规模增长近4倍。
 
  从数据中可以表明,绝大部分(70%)已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并没有资产管理规模,属于未运作基金的机构数目。同时,在已运作的3333家私募机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1亿以下的资产管理规模居多,占比超过75%。50亿以上管理规模的数量全国仅有19家,这说明目前整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仍处于起步时期,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还没有形成具有强大市场影响力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集群式特点明显,各地私募证券行业发展有赖政策扶持。金融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和人力、信息密集的产业,资源的多寡在现代金融业中已经成为决定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是如此,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强者恒强,与当地金融体量呈现很强的相关性。与全国各地相比,上海作为国内金融市场体系最完善,金融规模最大的全国性金融中心,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数量、规模亦是全国领先,相比北京、深圳两地仍有较为领先的优势。北京作为全国性的银行中心,金融监管和决策中心,有得天独厚的总部优势,信息优势,而深圳携市场化之便与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之利与北京南北相映生辉,旗鼓相当。同时,天津,杭州,宁波等地由于地方政府扶持力度大,私募证券基金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其中,杭州273家的登记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一线城市广州的253家,并仍在持续增加中。
 
  在组织形式和人员规模上,私募证券投资机构以公司制为主,人员普遍集中在20人以下区间范围内。在资金的来源上,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以投资者委托管理资金为主,销售渠道主要依托非银金融机构(券商、信托)、第三方销售以及银行代销为主。
 
  在产品发行的选择上,基金法确认私募机构法律地位后,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摆脱了过往主要依托信托机构发行产品的模式,丰富了营销渠道和方式。目前,私募机构以自主发行为主,信托计划及基金专户等也占很大比重。在私募管理人作为合格投资顾问的基金类型中,以2014年与2015年类型分布来看,多样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在自建销售渠道上,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的客户来源主要以自身人脉、客户介绍、渠道推荐为主。在托管外包服务的选择上,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期望能够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对时效性、服务费率等要求较高。同时,在合作机构的选择上,私募证券投资机构也比较看重能够提供销售支持和投研服务。
 
  (二)全国主要地区(沪京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对比
 
  北京、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的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而从目前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情况来看,也能客观的反映京沪深三地在全国的金融地位。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登记的10563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中,上海、深圳、北京三地数量累计达到7170家,占全国近7成比例,牢牢占据第一梯队。
 
  在资金管理规模上看,三地总共13428亿的管理规模占17031亿行业规模78.8%。其中,上海以4991亿的规模领先与北京、上海,并拉开较大差距。广州,天津,杭州,宁波,青岛等地虽然增数加快,但均未成规模。因此,仅从登记数量和资金管理规模上看,上海、北京和深圳的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实力遥遥领先于国内其他金融中心城市。从管理规模上看,百亿级别的私募证券公司全部出自京沪深三地。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新《基金法》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通向居民理财市场的广阔道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丰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差异化投资提供了可能。大资管时代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年的野蛮生长,滋生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亟待重视与解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仍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行业法律化进程滞后
 
  2003年8月1日,国内首只阳光私募基金云南信托-中国龙资本成立,直到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私募基金被纳入法律监管范畴,私募行业才有了自己的正式地位。从此,“私转公”成为一种可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挥投资灵活、竞争性强等优势的同时,亦存在管理者暗箱操作、损人利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道德风险。由于我国缺少法律监管,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水平良莠不齐。缺乏法律监管及法律依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对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部分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手法和成功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加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该行业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亟待法律的规范。
 
  (二)行业监管制度及评级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中国市场客观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范的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容易成为投资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今后随着监管的日益严格和完善,加之权威评级机构的辅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操纵市场的空间必将进一步缩小,违规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这将有效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行业自身发展不规范
 
  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参差不齐,内部结构千差万别。许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应有的信息披露机制,这就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极易引发各种欺诈、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力量,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下,在政府适度有效的规范下,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架构和组织形态,选择最有效率的设立运作模式,建立起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也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此外,相关制度的缺失和具体执行的不到位,使得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行为还很不规范,其违规操作往往隐含着巨大的风险,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及时加以改进。
 
  
  (四)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近几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国内私募证券产品同质化严重,无论是策略还是投向都趋以一致,这导致同质化资金的撤离容易导致“踩踏”。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功能还需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各种机制还需在发展中不断健全,市场的规模容量、市场的规范化进程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继续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多元化的投资工具和避险工具,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并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六)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偏小,同时面临外国投资者的激烈竞争
 
  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部分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些资管计划、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者。在已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0563家中,1000万以上管理规模的仅有3333家,1亿元以上规模的仅有808家,10亿规模以上的私募机构更是凤毛麟角。数量众多又良莠不齐的现时情况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条件是来源稳定的资金,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光受到国内储蓄、证券、信托、保险、外汇等理财产品的竞争,也受到外资金融机构开发的互换产品的竞争,以及外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的竞争。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的特殊的私人关系维系。这对于发展一种可利用现代营销技术开发客户的业务是难以成功的。如果没有客户的资金,私募基金名存实亡。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建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和发展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靠行政手段揠苗助长,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把握金融运行内在机理,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一)要加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进程
 
  要加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进程。这种立法进程并不需要一步到位,而是要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程及时跟进、适度超前,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尽量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在现阶段,具备可行性的操作主要是在证券、基金、信托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增加补充完善有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尽快建立一个有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大的法律框架,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对某些敏感问题、争议性问题,采取善意漠视态度,即不作具体要求,视其发展而定。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
 
  要加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力度。要在监管层面厘清职责分工,尽可能地改变多头监管、多头不管的局面。尤其在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快速成长发展的时期,一定要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可失之于宽,要从根本上夯实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地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努力防范在资本市场产权多元化条件下,私权对于公权的侵占和损害,特别要注意防范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操纵市场行为。
 
  外部监管的内容不宜过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的合法性等方面。外部监管部门是引导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直接机构,就目前的情况看,其职责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承担。为配合其工作,还应制订一套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包括私募基金评级机制和保底收益率约束机制。
 
  (三)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培养人才队伍,塑造核心竞争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支核心人才队伍。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家数很多,但很难有私募基金公司能清晰的对自己进行核心定位,也难以塑造具有特色的核心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加之,私募基金是发展变化非常快的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唯有持续创新,才是持续发展不竭的源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竞争性的金融产品、投资工具,其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靠投资来检验。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很好地展现其特点、发挥其优势,为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收益回报,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更谈不上成长和发展。所以,必须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运作模式上继续优化、不断创新,以高水平的运营取信于市场、获誉于投资者,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
 
  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对冲基金,中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有限,缺乏可以进行投资组合的金融原生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缺乏在全球市场上规避系统性风险、寻求投资机会的通道和能力。这些都需要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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